七检刑诉〔2021〕3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2021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1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省中医院门诊八楼病房内,趁房内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单某某放在病房窗台下的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3626.1元。作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将赃物变卖,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艳
检察官助理 冯丹
书 记 员 张欢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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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