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刑不诉〔202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0********,汉族,本科文化,群众,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崖**号。2021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昱晓,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80***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第三十四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2.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