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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个行为代价很大——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刑附民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1年9月2日,由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黄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即在自己经营的夫妻用品店,从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进“金玛卡” 、“美国伟哥”、“每粒坚”等十多种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经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鉴定,送检的十多种性保健食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明列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本案被告黄某某明知供货人无合法资质以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行为,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构成危害,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西固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办案人员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与西固区公安分局接洽,对案件事实以及公益诉讼请求等详细情况进行了解、沟通,确认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21年6月9日在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公告后30日内无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西固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西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刑检部门同步审查,并向西固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诉请黄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9月2日,西固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西固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加大危害食药安全的犯罪成本,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