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刑诉〔2021〕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
62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镇**村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
**号,住本市城关区**路**单元**号楼**室。2021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结识,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赵某某办理工作需打点关系为由,取得赵某某信任后,骗取其6207元人民币。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作投资酒吧为由,取得赵某某信任后,骗取其17000元人民币。2018年2月,王某某向赵某某还款1000元。2020年12月王某某再次联系赵某某,谎称其为泰康人寿甘肃分公司提供福利大米,投资30000元即可分得盈利,取得赵某某信任后,骗取其30800元人民币。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海蓉
2021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