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职责,更好地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6月,我院对辖区餐饮行业“禁限塑令”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我院第五检察部干警实地走访辖区敦煌路街道、万辉小吃街共计7家奶茶店、小吃店等餐饮店铺,重点检查是否继续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不可降解塑料袋。经摸排发现,2021年1月1日“禁(限)塑令”实施以来,辖区部分餐饮企业自仍存在不规范销售、提供、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及没有任何标识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的情形,同时,很多一次性塑料吸管是由小作坊生产出来的,不符合国家规定。部分从业人员表示,不知晓必须使用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或仅对“禁塑令”有了解但未积极落实。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甘肃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白色污染”不仅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还有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中。
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职权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2份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三方面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禁塑、限塑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禁塑令”落到实处。一是建议督促辖区内餐饮企业停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认真履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报告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二是建议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加大禁塑、限塑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引导,在绿色餐饮工作中,充分发挥规划、标准政策导向作用,强化禁塑限塑相关要求,推动商务领域塑料减量化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三是建议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相关职能单位收到我院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辖区商品零售场所开展专项检查,整改工作正在进行中。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的沟通,持续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打击塑料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用心、用情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用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美好生活,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九部委下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0 年1月16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020年7月28日,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2020年底,兰州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