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将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的阶段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实践,我院第四检察部结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以破解“执行难”为工作着力点,监督法院重启执行程序,用心、用情、用法为群众排忧解难,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申请人刘某某是我院近期办理的“执行难”案件的当事人。刘某某称,2019年区法院在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法官未依据其后续提交的执行申请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案件恢复执行,存在违法情形,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刘某某因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多方求助无果,申请我院对该案进行民事执行监督。
受理该案后,我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对案件原执行程序合法性及申请人刘某某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逐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区法院在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程序合法,执行措施到位,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在该案终结执行程序,刘某某后续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时,法院未予恢复执行的做法存在错误。结合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询问证人、调取执行案卷、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财产等情况,查证刘某某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之一刘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可供执行”属实。综合上述情况,我院向区法院发出恢复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检察建议,时隔三年现该案已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对案件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害,导致财产、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而且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监督的适时介入、督促法院恢复执行,在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检察理念,是司法为民的切实举措,更是向化解矛盾、破解“执行难”迈出的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