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魏某某,女,1999年7月16日出生,系桑某某强奸案被害人,二级智力残疾,城市低保户。2018年5月底6月初,魏某某到桑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孙家台174号“兴远寺”居住的房间内玩,桑某某对魏某某言语恐吓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魏某某怀孕。2018年12月2日,魏某某下身出血被家人送往医院,经鉴定,魏某某系怀孕29周流产引发的大出血,家人怀疑其被强奸,遂报警。经司法鉴定,桑某某、魏某某是流产胎儿的生物学父母。2019年12月2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桑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魏某某经济损失28559.57元。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2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2日,救助申请人魏某某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21年7月2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该院审查办理。
【办理措施】
该院控申干警在收到市院交办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对案件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经初步审查,救助申请人因流产大出血住院所花费用在案发后未得到任何赔偿,其系二级智力残疾,城市低保户,其母亲亦系三级智力残疾、城市低保户,其父亲为照顾其无法打工挣钱,家中亦无任何收入,魏某某住院所花费用大多向他所借,该案对其贫困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救助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是承办人在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还缺少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法院执行裁定等,且其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当承办人向申请人的父亲告知需补正的相关材料时,其父面露难色,称其女儿为强奸案的受害人,不想让太多人知道其女儿的事情,且其为照顾女儿也没时间和精力去找相关部门调取材料,实在不行就不申请救助了。为保护申请人的救助权利,打消申请人家人的顾虑,切实体现检察为民的司法理念,承办人前往法院替申请人调取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到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实其家庭困难状况,替申请人开取了证明,同时到申请人家中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其生活现状、劳动能力并对其进行开导和安慰,鼓励一家人放下思想包袱,重新面对生活。为尽快让申请人得到救助,改善其生活困难状况,承办人及时协调院财务部门,保证司法救助金的及时快速发放。在决定对其救助2.85万元后,承办人亦考虑到申请人一家的思想顾虑,前往其家中宣布了救助决定,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申请人一家人不仅对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司法救助表示感谢,更对检察机关实实在在为民服务、替民解忧的行为表示赞赏。
【办理效果和社会影响】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与平台,是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为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该院控申干警不断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和使命担当,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始终坚持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保护救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及时救助,缓解生活困难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控申干警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用实际行动向困难群众提供了优质的检察服务,传递了真切的检察温情。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主动作为,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认知度,使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导致家庭更加贫困的群众,充分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 |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