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推动落实高检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市院第七检察部不断探索未检统一集中办理新模式。2020年7月20日由市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陶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被害人翟某生母孙某某系被告人陶某前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陶某某,今年17周岁,陶某某因患疾病市院及时在审查办案中为其申请了困难司法救助金。但仅司法救助仍不能解决其困境,在市院第七检察部的办案人员努力工作下,其母孙某某及陶某某本人通过检察院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指派律师依法定程序代理实现以下诉讼请求:
01
变更陶某某监护权
现监护人被判死缓,被监护人与其祖母共同生活,祖母赵某某年事已高(1940年出生)已无监护能力,请求将陶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孙某某。
02
请求将陶某房产、宅基地等相关财产依法律程序转入陶某某名下
2021年6月3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序工作指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就未检涉民事诉讼的第一份“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联系函”。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7日内将案件转由案发地榆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榆中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此案指派了专门律师为其代理,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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