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
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从源头上更加有效防治司法腐败,保证检察人员依法用权、公正履职、廉洁司法,依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以及司法办案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工作总要求,紧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权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消除司法办案风险隐患,促进公正廉洁,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办案公信力。
第三条 根据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依据检察官权力清单和职权事项,找准找全司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托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智慧监督平台建设,与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实现无缝对接,努力提升和发现司法办案风险防控的能力水平;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突出源头预防,注重防范实效,着力构建权责清晰、风险明确、全程覆盖、预警及时、有效管用的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紧紧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适应内设机构调整、捕诉一体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机制改革等新要求。坚持严格管理与履职保障相结合,既督促检察官严格遵守司法办案各项规定,又保障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做到放权与监督并重。坚持预防为主与依法惩治相结合,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针对领导干部及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的违规违纪苗头,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对司法办案实施科学管理。
第六条 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领导干部及检察官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实施范围主要包括重大案件讨论和违规办案、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关键环节。
第七条 成立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八条 风险防控工作主要步骤。
(一)制定措施。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查找司法办案工作中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领导干部及检察官办案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不足,提出防范、监控和处置工作要点,完善办案风险防控工作措施,制定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相关方案。
(二)实施执行。针对不同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办案各个环节,通过不间断地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违规违法办案行为发生。
(三)目标考核。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本院党风廉政、目标管理考核、检务督察、绩效考核紧密结合,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法,将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与绩效考核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内容修正。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纠正不足,修正风险内容,完善防控措施。
第九条 加强思想道德风险防控。
(一)加强政治思想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等建设。紧密结合实际,及检察官组织参加诉讼监督、法学理论、检察实务等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增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整合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大宣教格局。政治部、派驻纪检监察组、检务督察处与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将廉政教育、党风党纪、检察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等纳入检察官业务培训工作中,并将督察、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三)多渠道全面了解检察官思想状况。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特点和规律,共同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权力增大面临的风险挑战,及时掌握检察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帮助检察官缓解身心压力,化解思想矛盾的科学方法,保证经常开展谈心疏导活动,在检察官面临职务职级任免、岗位变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人生重大关口时,主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政工部门等要与检察官加强沟通,通过谈心、慰问、思想交流等形式,全面了解检察官的思想动态。
(四)坚持严管厚爱,强化人文关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丰富和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载体。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健体、文娱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形式多样的系列文体活动,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引导检察官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和工作理念,创造关注健康、风清气正、和谐共事、争先创优的工作环境和良好廉政文化氛围。
第十条 加强制度风险防控。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梳理、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院规定决定情况、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涉及疑难复杂案件要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切实做好制度机制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共性防控重点。重点对以下十个方面共性廉政风险进行防控:
(1)上级检察院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指定异地管辖等;
(2)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改变检察官或办案组意见,以及业务机构负责人不同意检察官或办案组意见;
(3)检察官、办案组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处理决定;
(4)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5)存在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形;
(6)同一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长期由同一名律师或者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
(7)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8)超期办理案件;
(9)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中失泄密;
(10)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重大网络舆情等敏感案件。
第十二条 刑事检察业务。重点对以下十二个方面进行防控:
(1)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撤销案件的;
(2)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经复议、复核、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
(3)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撤案、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4)提起公诉后,撤回、变更起诉,法院跨幅度量刑、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5)检察机关审结案由与侦查机关移送案由不一致,以及提起公诉罪名及罪数与法院判决认定不一致的;
(6)变更强制措施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
(7)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管理、立案、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采取强制措施的;
(8)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
(9)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的;
(10)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不办,造成申诉信访人越级访、进京访等后果的;
(11)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的;
(12)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故意伤害、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等案件。
第十三条 民事检察业务。重点对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防控:
(1)主动依职权监督案件的;
(2)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
(3)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终结审查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
(4)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终结审查的;
(5)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
(6)撤回监督意见的;
(7)不支持下级院提请抗诉监督意见的;
(8)跟进监督案件的。
第十四条 行政检察业务。重点对以下九个方面进行防控:
(1)主动依职权监督案件的;
(2)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
(3)终结审查的;
(4)不支持下级院提请抗诉监督意见的;
(5)撤回监督意见的;
(6)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建议的;
(7)行政机关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
(8)对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监督的;
(9)给予司法救助的。
第十五条 公益诉讼业务。重点对以下十个方面进行防控:(1)案件线索管理、评估的;
(2)调查收集证据以及跟进调查的;
(3)核实、评估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效果的;
(4)终结审查的;
(5)暂缓起诉的;
(6)变更诉讼请求的;
(7)案件调解的;
(8)撤回起诉、部分诉讼请求以及撤回支持起诉的;
(9)指令下级院提出上诉或者撤回上诉的;
(10)提出抗诉的。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综合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要重点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防控:
(1)案件分流;
(2)案件质量评查;
(3)涉案财物保管;
(4)移送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线索;
(5)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办理。
第十七条 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1.强化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引导检察官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办案廉政风险,增强自我约束和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规范权力配置。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合理配置不同办案主体的权力,明确职责权限。
3.加强案件监管。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司法办案监督,检察官办理疑难、复杂、敏感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特殊案件要主动提请监督。案件管理部门要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移送。
4.注重智慧防控。要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创新监督模式,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要将监督事项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全程记录、司法活动完全留痕、办案风险实时提示、违规案件自动推送,有效提升主动发现不规范、不廉洁司法行为的能力,不断完善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5.落实“三个规定”。要明确执行“三个规定”是对检察人员的保护性政策导向,引导广大检察人员从“要我填”向“我要填”转变。要严格检察人员的记录报告责任,对于检察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问案件情况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6.深化检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依法扩大司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检务公开平台建设,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途径主动及时公开办案信息,满足社会关切。要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制度机制,主动自觉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7.严格责任追究。检务督察处对故意违反办案规定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司法办案人员,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检察人员及组织,按照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