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检察院 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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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11-24 来源:  作者:吴增功 王宏伟 点击数:

        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检察院  吴增功  王宏伟

         

        【关键词】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检察和解

        【要旨】

        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鸿图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认为,鸿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即鸿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驳回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鸿图公司名称变更后又向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起诉,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认为鸿图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鸿图公司的起诉。        

        鸿图公司申请再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鸿图公司再审申请。

        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条款不应认定为附条件的约定,而应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虽然《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但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限不仅要受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而且还要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因此,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推迟期限届满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作对其不利的解释,从而使其不能从自身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意见,明确此类争议条款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此类约定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履行期限约定不确定。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62条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鉴于亘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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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06975元价款金额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鸿图公司与亘盛公司之间已不可能就履行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故鸿图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亘盛公司支付价款,但应给亘盛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支持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鸿图公司与被告亘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为:鸿图公司与亘盛公司在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2017年9月1日之前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总金额人民币4906975元,按以下时间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支付至总金额的95%,剩余5%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给予支付”。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鸿图公司已经完成混凝土供应,且双方已经对货款进行了确认,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及意义即对付款事宜进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庭审中,鸿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

        2018年8月10日,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9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鸿图公司与亘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鸿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即鸿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判决驳回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56元,减半收取23028元,由鸿图公司负担。

        后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瑞建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为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鸿图公司与被告亘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13日,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91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书。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结的2018)甘0191民初635号案件实际上系同一争议,且(2018)甘019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鸿图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47条规定,裁定驳回鸿图公司的起诉。

        后鸿图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付款条件未成立,认为鸿图公司再审期间仍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2018年12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民申17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规定,裁定驳回鸿图公司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鸿图公司因与亘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2018)甘0191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申178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1月24日向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人民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相关单位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对鸿图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依法查明:

        2016年12月9日,建设单位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建公司)与施工单位亘盛公司签订了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中通道雨水二期(纬一路至南绕城快速路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113天,竣工日期2017年3月30日。

        2016年12月之前,鸿图公司向亘盛公司供应混凝土。2017年10月12日,亘盛公司与鸿图公司补签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9月1日之前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总金额为4906975元按照以下时间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支付至总金额的95%,剩余5%待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给予支付”。

        2017年7月21日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管委会主任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该工程建设单位变更为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并于2017年9月8日签订三方《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后亘盛公司不再要求鸿图公司向其供应混凝土。

        2017年12月1日,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审计局作出前期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审计局对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中通道雨水二期工程(纬一路至南绕城快速路段)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审计,该审计报告审计的工程为瑞建公司负责建设,亘盛公司承建的工程。

        2017年12月4日,亘盛公司在鸿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发包方私自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工期246天,致使工程工期发生重大变化,该重大变化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完成期限超出鸿图公司对该工程竣工时间的合理预期,且亘盛公司一直未向鸿图公司告知说明。

        截止目前,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该工程城投公司应向亘盛公司支付工程款3683.6936万元,已付2070万元。亘盛公司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尚未结算审核完成为由,未向鸿图公司支付混凝土款。

        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条款不应认定为附条件的约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一方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决定了不确定期限也要受合理期限的限制,对于约定不明的履行期限,可以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为标准确定合理的期限,该合理的期限就是履行期限。合理期限经过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请求履行。另一方面鉴于不确定履行期限在期限的不确定性近于条件,故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意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有关条件拟制成就的规定,在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该不确定事实发生或者该不确定事实确定不发生时,视为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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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将争议条款认定为附条件,有违法律规定

        1.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及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客观情况作为附加条件,并以此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或失效的依据。民法通则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条件的成就是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该条件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生效力与否,也决定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生效。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在法律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为生效、失效时间,使其适应当事人特殊的主观意愿。

        附条件的“条件”是不确定的,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附期限的“期限”是可以确定的,是将来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事实。附期限中的“期限”与附条件中的“条件”特征相同,可以控制法律行为生效、失效时间,都是决定合同效力的约定。 

        3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期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履行期限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双方都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履行期限不同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约定的时间限制,是为履行义务设定的一个时限,不决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鸿图公司与亘盛公司的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生效,因此争议条款按以下时间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支付”不是给合同履行所附的一个“条件”,而是针对支付价款所约定的一个时间点,为支付价款约定的一个履行期限,只不过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而已。

        2.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约定时的预期不同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主要特征。若视之为附条件,则在签约当时,双方无法判断条件将来能否成就;若视为附期限,则在签约当时双方可判断将来一定会期限届至的。

        本案中,亘盛公司签约时显然是出于后者的用意,并不是将来条件不成就,就可以不用向鸿图公司支付价款。亘盛公司鸿图公司签约时预期的后果显然仅有一种,那就是亘盛公司肯定是要支付价款的,鸿图公司主观上并无免去亘盛公司付款义务的意图。据此,本案争议条款,应该是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而已。

        3.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附条件合同,产生两种后果:条件成就时,债务人须履行付款义务;条件不成就时,债务人得以永远免责,永不负担付款义务,债权人实体权利消灭。附期限合同,只产生一种后果:那就是债务人确实负有付款义务,只要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必须付款。  

        本案中,争议条款若视为附条件,将产生两种后果:条件成就时,亘盛公司必须向鸿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条件不成就时,亘盛公司永远免责,永远不履行向鸿图公司付款义务,鸿图公司实体权利永远消灭。争议条款若视为附期限合同,只产生一种后果:那就是亘盛公司当然负有付款义务,只是履行时间早晚的问题。实质上,亘盛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行使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权,但其对付款义务及货款无异议,鸿图公司实体权利永不消灭。据此,本案争议条款,应该属于履行付款期限的一个时间点的条款。 

        4.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条款约定用语表达不同

        附条件的约定条款,表达的是一个条件概念,条件句式的语法特征一般具有“如果……就……”、“只有……才……”等关联词句。附期限的约定条款,表达的是一个时间概念,时间句式的语法特征一般具有某年某月某日或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等特征,具体明确的年、月、日、时、分,法律对时间的表述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合同中约定“5.付款方式:2017年9月1日之前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总金额人民币4906975元,按以下时间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支付”。从上述“按以下时间支付:……”可以看出,上述条款表达的不是一个条件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概念,即履行付款时间,但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不具体。

        综上所述,合同法所称的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反之,该事实是确定的事实,则属于期限。与条件是不确定事实不同,期限是影响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未来的确定会发生的事实。期限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期限本身就是确定期限,事实上,期限包括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两种,本案属于不确定的期限。

        (二)人民法院将争议条款认定为附条件,有违合同目的

        鸿图公司与亘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实质是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出卖人获得价款,买受人获得货物。本案中,亘盛公司何时交付工程,建设方(城投公司)何时组织验收工程,亘盛公司与建设方(城投公司)何时结算审核,建设方(城投公司)向亘盛公司何时付款,鸿图公司无法掌控、也无法预测,当然也决定不了鸿图公司亘盛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实质上该合同不仅生效,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同时,建设方(城投公司)付款与否、何时付款也决定不了亘盛公司鸿图公司付款的义务是否生效,因为本案中生效的买卖合同早已决定了亘盛公司负有付款义务,换言之,亘盛公司的付款义务是必然的,只是何时付款而已。据此,人民法院将争议条款认定为附条件,在条件无法成就时鸿图公司的合同目的永远无法实现,鸿图公司已经向亘盛公司转移了货物,而鸿图公司的价款将永远无法收回。正因为一审、再审法院将争议条款认定为附条件,鸿图公司即使通过两次诉讼、一次再审,鸿图公司的合同目的还是无法实现。

        (三)人民法院将争议条款认定为附条件,有违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其目的在于当事人公平竞争与正义选择,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鸿图公司已向亘盛公司交付了货物,而亘盛公司向鸿图公司付款则必须要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三是建设单位付款情况。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何时交付工程、建设方(城投公司)何时组织验收工程、亘盛公司与建设方(城投公司)何时结算审核,鸿图公司无法掌控、也无法预测。同时,该工程能否交付、能否通过验收、能否结算审核,鸿图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合同上的义务。即使人民法院认定的所谓的条件已成就,相关证据鸿图公司也无法获得。因此,人民法院将争议条款认定为附条件,则显示公平,违背合同目的,排除鸿图公司主要权利的实现。

        综上所述,鸿图公司与亘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争议条款存在“何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分歧,实质上就是履行期限的争议即具体付款时间的争议、付款时间点的争议,而非人民法院认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一是争议条款按以下时间支付:……,但后面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支付时间,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二是争议条款按以下时间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支付,但没有约定具体竣工时间、结算审核时间或建设单位实际付款的时间,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三是争议条款按以下时间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支付不以确切的年月日来界定期限,而是以做出三个具体行为的时间点来确定期限,该期限依附于三个具体行为的完成情况,是一个变数,而付款时间是一个时间点,是客观存在的,是具体的,明确的,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四是争议条款属于履行条件还是履行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存在的确须履行的债务,约定当未来的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时履行,此类约定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约定是不确定的履行期限”,该意见明确认定争议条款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本案中,由于争议条款是一个不明确、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因此,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鸿图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风险实际上是亘盛公司得以随时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尚未审核完成为由抗辩而使得其实现实体权利遥遥无期的风险,而不是条件不成就亘盛公司依约不付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鉴于亘盛公司对价款金额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鸿图公司与亘盛公司之间已不可能就履行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由于双方不能就此达成补充协议,鸿图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亘盛公司支付价款,但应给亘盛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总之,案争议条款不应认定为附条件的约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结合本案情况,“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应视为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履行条件已成就,鸿图公司可随时要求亘盛公司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亘盛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鉴于本案经两级法院裁判,诉讼历时较长,本院办案人员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密切关注政治政策、价值导向、社会民意等政治和社会因素,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并建议当事人双方和解。通过本院多次沟通协调,亘盛公司自愿与鸿图公司就该案达成和解,亘盛公司及时履行了合同中490余万元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并就60余万元的利息进一步协商,由于申请人鸿图公司实现了债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本案终结审查。 

        【指导意义】

        案件办理中,检察长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件情况汇报,亲自部署谋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过程中的阻力和干扰。办案人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运用询问办案人、当事人、走访相关单位、远赴湖北宜昌、江苏淮安等地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多种调查核实手段,夯实固定案件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使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握手言和,避免启动再审程序可能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院以开展“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契机,从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六项重点工作”为抓手主动服务兰州365bet365.com_365bet投注官网_36563688中心大局,把“稳进、落实、提升”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为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努力实现民营企业权益有保障、企业家创业发展无顾虑,自觉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做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有益尝试。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四、《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